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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03]167号2003年7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至10月,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的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建设海湾型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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