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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
 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3]192号2003年7月23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至2002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410家,其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194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兴办,缓解了我市外来员工子弟就学压力,同时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择校的机会,促进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质量不高、办学场所不规范,有的安全隐患问题十分突出,应予以高度重视。为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场所,确保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安全,现提出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
  一、各区政府及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努力落实对流动少年儿童实施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
  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工作任务,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和教育、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对本区教育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同时,划出专门用地作为本辖区民办中小学的规划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实行招商引资建设;也可由政府、企业、村(居)委会共同出资出地建校,实行校舍承租或按“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形式来促进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
  二、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厦门市学校用地保护规定》,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开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2001〕发214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厦教局办〔2002〕153号)、厦门市公安局、教育局《关于加强临时教学用房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厦公〔2002〕122号)有关安全、消防的规定和学校设置标准进行评估审批,以杜绝新的办学场所不规范现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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