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有生产经营许可的事业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
(三)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五)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六)及时安排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治疗、疗养或从事其他适当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九)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
(十)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安全检查和责任追究事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