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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水域、渔船和渔业电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组织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和渔船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抓好我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改造、白蚁防治和公房修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林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外贸、文化、公用事业、粮食、电力、电信、广电、邮政、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有关法规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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