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严格民办学校准入的审批,要确保办学场所符合安全条件;
(六)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第十五条 海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上船舶监督管理,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防治船舶污染海域及负责海难搜寻救助工作,负责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把好前置审批关,核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办理有关前置审批许可手续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没有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涉及危害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部门及景区、景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旅游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二)协同交通、海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旅游车船、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参加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的牌证核发和检验;
(二)负责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以外农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