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单位和气体充装单位的安全资格初审工作,并参加资格审查;
(三)负责组织进行全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统计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组织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和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强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把好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关,对客货运输场站实施安全监督,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对“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依法进行整治;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日常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负责协调铁路(包括干线、专用线、道口)沿线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的维护与管理,铁路站、场的安全监管,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职工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教职工、学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