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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察检查;
  (六)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监察人员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七)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非煤矿山、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第九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源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运输证,核发放射源的使用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剧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事故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审批工作,核发举办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登记证。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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