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阻止事故扩大,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八)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九)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章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三)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按照职责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快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定期向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定期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