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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安监局关于
 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3]157号2003年6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二章 市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支持、督促全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五)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六)督导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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