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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修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3]173号2003年7月15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第三条 拆迁管理部门对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经拆迁人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补偿方式。
  第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的房屋补偿价及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宅基地红线内的空地、天井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可居住的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率不得低于50%。
  第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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