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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加快区级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简政放权,创新机制,完善市区行政管理体制
  (一)下放部分事权和审批权,提高区级政府发展区级经济的能力。
  1、社会事业方面,下放中小学管理权限,市政府除保留省一级达标普通高中和部分特殊学校外,其余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高中一律下放到区管理;积极探索民办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教育事业;深化卫生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卫生事业,将部分市管医院下放区管理;开放文化体育事业领域,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体育建设。除全市性的文化机构、体育设施外,其余的文化机构、体育设施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下放区管理。
  2、城市建设管理方面,将岛内城市道路次干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岛内城区道路两侧绿化管理、环卫设施与环境卫生管理、物业企业管理、大部分城区公园的管理下放到区。
  3、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方面,将市政府对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赋予区级政府行使。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区负责发放。
  4、民政、计生方面,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里统一制定,各区根据实际确定低保对象并负责发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区计生部门核发,报市计生委备案。
  5、农林和社会综治方面,将市管的农(林)场下放给所在区管理;将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区,治安纠察队人员的招收计划以及经费保障由区负责。
  上述涉及财权的事权下放,市相应承担下放的财政支出基数。
  (二)转变职能,履行职责。
  市直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下放的部分审批权和管理权要彻底;应确实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研究、解决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应摒弃“权力下放、责任放下”的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加强服务和监管。随着事权的下放,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必要的机构整合和改制。对下放的事权,各区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切实承担起发展经济、繁荣社会事业和管理城市的职责。
  四、调整和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区级发展动力
  (一)全面推行分税制,增强区级经济实力。根据“保证基数、略有增长”的原则推行分税制。打破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实行在市与区之间按“划分税种,分税分成”、在区与区之间按“属地划分”的办法划分财政收入。将我市垄断性行业和特大型企业实行单列,其全部地方级收入划分为市级收入;将与经济发展关联度高、增长稳定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作为共享税种,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市区分享比例;将适合全市集中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契税等项目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将税源分散适宜区级征管的税种作为区级固定收入;其他各项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和划分,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基金收入。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各区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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