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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上要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在条件审查、办理程序上要更加灵活便利。要积极主动地向民营企业宣讲金融政策,推介金融产品,提供结算、汇兑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要努力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对信誉优良的民营企业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充分运用以个人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企业经营权、知识产权、持有的股权、承包权以及其他可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抵(质)押等措施,扩大贷款范围和规模。
  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内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担保体系。市担保公司要逐步过渡到主要为区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采取市、区政府出资入股扶持,区政府组织社会融资和民营企业参股的方式,组建区级信用担保机构,并聘请职业经理或委托专业公司运作。同时,引导民营企业按行业、以会员制方式组建互助性的担保机构;鼓励各种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吸纳民间资金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和规范民营企业基本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据以作为信用担保的配套。
  市区两级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带动社会专业服务和民间中介服务,共同构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管理诊断、市场信息、投资指南、资产评估等方面的服务。
  9、强化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坚持鼓励发展与引导提高并重、依法管理与加强服务并举的方针,大力营造民营企业及其业主和员工社会上有信誉、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法律上有保障的发展环境。
  以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为目标,优化制度环境。认真清理和规范本市相关的各类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消除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待遇。以保障合法权益为目标,优化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投诉、应诉及监督机制,积极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对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以廉洁、高效、求真、务实为目标,优化政务环境。增强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坚决克服“怕负责任,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现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取缔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以统一思想、凝聚合力、鼓励发展为目标,优化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诚信守法有贡献的民营企业及其业主和员工,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强化重商亲商尊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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