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按全市产业布局,以延伸产业链和为大企业配套为重点,向工业园区集聚,实行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进入园区的民营工业企业,比照外资企业享受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可优惠10%,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于2年内分期付款。进入园区的民营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由市、区受益财政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予以100%的扶持,之后再给予三年50%的扶持。
6、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协同发展民营经济。大力吸引全国范围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知名大中型企业进入本市,注册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独立法人企业。以上企业从2003年度起,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上缴各类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达2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由市、区受益财政给予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对新办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首期到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提供开业前的全程服务。研发中心按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补贴。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发展规划,开展各项认证,实施名牌战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实行强强联合或采取多种形式实施低成本高效益扩张。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买壳、参股等形式发展为上市公司。
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从2003年起每年根据相应条件确定若干重点民营企业,由市领导挂钩联系,参照享受政府扶持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对民营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额达一定规模以上的,受益财政的同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帮助民营企业打破所有制、部门、身份界限引进紧缺人才;民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民营企业在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等方面与其他类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8、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担保服务体系。对民营企业投资经营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安排财政贴息、投资补贴、设立担保基金和提供风险投资支持等形式,予以鼓励。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机制,采取价格补偿和财政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保证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合理回报。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用于扶贫、救灾、捐赠、“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按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