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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项目带动战略的要求,创新项目生成机制、推介机制、管理机制、投融资机制和协调机制,特别是要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报刊、网络、推介会等形式,发布项目招商信息和相关投资促进政策,吸引、集聚和引导民资民力。要以项目为载体,灵活确定民营经济的投资经营方式和配套支持政策,促进投资增长,带动人才聚集,推动产业壮大。
  3、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自主创新。引导和资助建立对外开放、资源共享的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实行低标准收费。引导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的支持。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由同级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市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实施高新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按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可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资助。年度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项目,在贷款上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在市、区受益财政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统筹解决。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区受益财政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
  4、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国家、省、市扶持进出口的有关政策,尤其是在加快企业出口退税、本市商业性银行提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广交会”等参展摊位分配以及享受各级政府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支持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兴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立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承办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同等享受我市各项鼓励政策,并简化赴境(国)外投资的审批手续。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其他地区的商品展销,公共布展和宣传推介费用由政府承担。对参与我市对口扶持项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5、鼓励参与翔安工业园区建设和向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在翔安区划出一定区域,鼓励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创办工业园区。对参与开发和进入翔安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周边城市的财税、劳动、行政管理等各项扶持政策,翔安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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