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厦委发[2003]14号2003年7月25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在注重吸收外资发展经济的同时,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市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创新思想理念,政府加强服务,经营领域放开,政策一视同仁,实施项目带动,重点引强扶优”的总体要求,大力促进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使其成为我市壮大经济总量的有力支撑,配套工业支柱的坚实依托,扩展第三产业的强大动力,加快农村两化的重要载体,促进社会就业的有效渠道。
为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1、放开经营领域,政策一视同仁。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向民营资本开放;凡有审批权的部门,都要为扩大民营经济经营领域创造条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打破行业垄断,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和保障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之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投资经营,不得人为设立障碍。
放开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经营,如: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电力、电信、环保、园林绿化、城市供水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村)改造;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水务、燃气、公共客运、出租车、公共停车场、车站、电厂、垃圾处理厂等,以及市政设施、路政维护保养、道路环卫、路灯、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经营权;放开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学校、影剧院、医院、体育场所、科普基地等项目。
鼓励投资制造业,尤其是有利于壮大电子、化工、机械三大工业支柱产业链的项目;鼓励投资经营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会展业、商贸业、金融证券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家政、托老等社区服务业;鼓励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投资经营农业产业化项目。
民营企业进入的经营领域,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实行一视同仁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同等适用于民营企业。
2、放宽工商登记,实行项目带动。除国家规定必须先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办照后办证”,但所需许可证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降低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上限参照国内同类型城市。符合有关规定的民营企业,当年可免予年检审查。民营企业股东变更时不增减注册资本的,免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