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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一)狠抓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强源头监管。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加强江河流域和空气质量环境监测,改善生态环境,建立绿色农产品基地;开展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着力解决蔬菜有机磷等农药残留问题;开展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严查“瘦肉精”污染;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查处氯霉素污染。
  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制度措施,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依法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藏药材种植养殖的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青海实际,分工负责实施绿色食品药品规划,积极推进绿色食品认证,建设农产品和中藏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我省绿色食品药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我省食品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加强市场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的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加强行政审批,严格办事程序,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推行购销索票、市场销售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积极推广统一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全面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严格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设置标准,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售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全面清查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
  (三)积极推行现代物流方式,努力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以药品零售连销经营为突破口,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鼓励连锁经营门店进入社区、农村牧区,推广农贸市场改超市,鼓励实行经营企业与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生产者直接挂钩等新型的购销方式,畅通“绿色通道”。
  (四)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彻查大案要案。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查处三个环节的行政监管。对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准其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对在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药品市场的整治工作要同国家专项打假工作和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部门联系,形成打击假劣药品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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