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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八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我省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经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及其正式职工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具体包括:
  (一)现仍生产经营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已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未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已破产、解散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参保办法
  (一)现仍生产经营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未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各地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政策,将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二)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由当地按现行政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原计发的养老金标准不变,月养老金低于320元的,按320元计发。
  (三)已破产、解散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未参保职工,2003年9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个人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按当地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按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工作年限满10年的职工,可参照退职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职之下月起、发给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原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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