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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减免土地使用税。
  (四)对达到《青海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节能建筑或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达到50%以上的砖混结构建筑,可适当减免市政工程配套费。
  (五)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未经加工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料。
  (六)有关部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和技术进步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和实施建设,同时在建设、用地和技改等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七)有关部门每年从技术改造贴息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鼓励墙材企业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银行可优先安排贷款。
  (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中,享受政策性贷款。
  (九)条件成熟时,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另行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府调控,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对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各州(地)、市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工作目标。青海省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是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同建筑设计、施工、废渣利用、加强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全省的发展目标,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协调,系统实施。同时,各地区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信息手段,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小块黏土实心砖的旧观念,为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力度。各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逐步限制、禁止生产和使用落后的墙体材料产品。自发文之日起,全省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黏土实心砖企业和生产线,对占用耕地和城市用地的砖瓦企业进行复耕、限产或关闭,对违反规定的,墙体材料管理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为贯彻落实国家限时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西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砖混结构住宅小区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自2005年12月31日起,西宁市(含辖区三县县城)、格尔木市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逐步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省内其它地区应根据当地建筑体系和资源情况提出限时禁止生产、使用黏土实心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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