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整改措施落实到部门、乡镇和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省农牧厅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安全整治;省卫生厅牵头负责指导食品卫生安全整治;省旅游局牵头负责指导旅游景区(点)的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