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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重点整治事故频发、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采矿秩序混乱的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库、爆破器材材料库、尾矿库等重点区域,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加强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地下开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的安全管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抓好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加快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确保年底煤矿企业安全评估达到10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估达到70%的进度目标。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要把企业安全评估作为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快评估工作进度,确保年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评估达到70%的进度目标。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及非法拼装车辆上路;严肃查纠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提高路面监管和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能力。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旅游船的企业,严肃查处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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