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对统建项目实行规模、标准、投资、工期控制,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和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复的概算;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场地岩土工程勘察、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进度、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单位;
五、编制工程建设的管理方案、计划安排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衔接落实年度建设投资,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财务资料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八、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例会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责任制、统计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计划、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对统建项目的支持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和范围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统建机构不按批复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和施工,擅自减少规模和降低建设标准,管理不善,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问题,项目使用单位可直接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统建机构在项目管理中,通过优化建设方案和实行招投标等节约的建设资金,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统建机构要对运作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统建项目要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条 重点统建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派驻稽察特派员进行全程稽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统建项目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