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八条 公益性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统建机构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起介入,项目使用单位有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统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统建机构。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统建机构基建专户。项目统建机构按要求对各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表,上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统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负责配套资金的责任部门和单位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期、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机构基建专户。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保证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统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统建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使用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统建机构须向其委托部门提交完整的管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程进度、项目负责人,参与的人员数量和资格资质、上岗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工程管理费用预算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内容。委托部门在对管理方案审核批准后,与项目统建机构签定委托统建合同书。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书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性建筑统筹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最终法人。项目建设期间以统建机构为主,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全权管理。项目统建机构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统建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