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
《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3]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有关部委下达我省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各类专项投资、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统筹投资、地方预算内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投资。
第三条 对各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实行统筹建设(以下简称统建)。省级统建项目由省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确定。
第四条 统建项目的范围:党委、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旅游、公检法司等部门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省政府确定的行政性其他需要统建的项目。
第五条 经省政府认定的项目统筹建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统建机构)对省级统建项目进行管理。各州、地、市是否设置统建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自主确定。
第六条 项目统建机构代行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职权,对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及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统建机构要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