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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失效]

 4.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其征收环节维持不变,并继续征收附加,附加的比例为20%对去年计征的农业特产税按政策没有承担附加的,改征农业税后继续不承担附加?
  三、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和执行时间
 1.按照以上政策调整后,县级财政因此减收额与上次省调整7个品目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减收额大体持平。《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赣发〔2003〕5号)已安排下达的6000万元资金指标,收回后按这次改革要求重新安排,并对2003年未征收春茶农业特产税造成的减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 2.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停止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3〕5号),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水果、毛茶、花卉、苗木、油茶、药材和蚕茧等7种农业特产品,按本规定改为征收农业税,其中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前已过收获季节的,本年内不再补征农业税。
 3.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对改征的农业税及附加实行限额征收。2003年全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总额控制在2.2亿元。每个农户改征的农业税不得超过2002年农业特产税水平。请各设区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 4.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对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收取的农业特产税,可以抵扣今年的农业税任务。超过去年征收水平的,必须于年底前退还给农户。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按《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要求
 1.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始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农民负担在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确保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 2.各级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的各项政策,保证改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能充分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工作。
 3.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省确定的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将改征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落实到农户和纳税单位。各县(市、区)要将测算情况和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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