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14日 赣府发[2003]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省政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决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范围
1.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一律改征农业税。
2.园艺作物中的蚕茧、毛茶分别改按桑叶、茶青征收农业税。
3.对牲畜产品、蜂蜜及其他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和食用菌)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税,也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计征办法
1.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律改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税率按不超过7%确定。去年已改征农业税的,基本维持不变。
2.对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包括食用菌、捕捞水产品、在占用非耕地开发的水面上生产的水产品和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后的农业税计税收入以上年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限从低确定。
3.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6%;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四种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征税品目,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7%;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维持原20%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