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逐级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由省里组成检查验收组赴各地组织验收。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杀鼠剂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违法制售杀鼠剂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售杀鼠剂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四、严密防范,着力治本,完善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要在8月底前建立健全毒鼠强长效整治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
(一)各地、各部门收缴的毒鼠强和废弃杀鼠剂,统一移交给当地环保局,当地环保部门逐上交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集中处理,尽快彻底销毁,严防因保管不善而流失,贻祸社会。所需销毁经费由省政府解决。省环保局要在近期内提出建设或认定毒鼠强等废弃危险化学品无害化处置设施的方案,尽快付诸实施。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加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
(三)各级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查清毒源和有关原因、责任,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和纵向横向联动机制;中毒事故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制度;大要案挂牌督办及跟踪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业绩奖罚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管住源头,科学灭鼠,根除毒鼠强危害
(一)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市、县(区)在2003年9月1日以前,要完成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含县城)由市、县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工商部门应根据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制度。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二)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加强对杀鼠剂安全使用和科学灭鼠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每个村委会和居委会必须培训1-2名灭鼠技术骨干和宣传员,以保证每年秋两季全国统一灭鼠行动和宣传工作的开展以及长效管理的实施。要坚持不懈的宣传,提城乡居民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要建立完善的鼠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强灭鼠技术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