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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1.由省公安厅牵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杀鼠剂的违法行为。一是配合各级政查处非法生产杀鼠剂的违法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全面检查收缴在市场上非法销售的杀鼠剂。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杀鼠剂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收缴;对个人持有的毒鼠强,要动员其交出,拒不交出的,要强制收缴,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投毒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特别是对于重、特大投毒案件,要逐案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组织精兵强将,强化侦查措施,逐级督办,限期查破,予以严厉打击。办案中要将彻底查清来源作为侦办案件的重要任务,不查清来源不结案。对中毒事件,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救治、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中毒原因。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杀鼠剂的窝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封取缔,依法严惩,彻底消除隐患。
 2.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对全省杀鼠剂生产企业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凡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押,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无农药记证的杀鼠剂,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无登记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登记的鼠药产品中,掺杂毒鼠强成份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处,并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并积极会同经贸、公安、工商、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杀鼠剂进行清查清缴,集中处理。
 3.由省工商局牵头,一是对辖区内生产销售杀鼠剂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逐户认真进行彻底的清理,未取得杀鼠剂《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和未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而从事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凡未取得杀鼠剂生产经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二是加强对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清查清缴。严肃查处打击摆摊设点、走街串巷四处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
 (三)重点督办阶段(2003年10月1日-10月31日):对前一阶段查出来的问题进行督办,尤其是对制售杀鼠剂案件多有发生的地区和市场,以及大案要案,要进行重点督办。督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谁负责”制度,由领导包片,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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