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3年8月4日 赣府厅发[2003]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剧毒杀鼠剂(以下统称“毒鼠强”)仍屡禁不止,因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为切实抓好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组织保障
做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在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组成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二、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地方政府和省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各方合行动”的原则,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应进一步明确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