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自筹安排下拨的非财政性专项资金,应在东巴凤三县对口主管部门开设的大会战资金专户下,分帐核算,分项管理。
三、拨款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下达的划拨资金通知,及时办理拨付手续。资金先拨付到河池市财政局的“东巴凤建设大会战资金专户”,再由河池市财政局转拨到东巴凤三县的“大会战资金专户”。
第八条 东巴凤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按总体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三次进行拨付。第一次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0%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次按总体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一半后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45%。第三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15%资金。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对承包的大会战项目必须扣留5%的承包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承包项目无质量问题则如数拨付。
第九条 东巴凤三县在“大会战资金”专户中拨付各项目建设资金时,对属于财政全额补助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拨付,对属于财政差额补助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先拨付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在其它部门筹集的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完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将自治区分配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东巴凤三县要建立按月报送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表和工程总体进度表制度。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河池市及项目县后,河池市及东巴凤三县务必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表(附表)及工程总体进度表报送自治区东巴凤大会战指挥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河池市及东巴凤三县财政局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划拨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东巴凤三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的管理,要指定局一把手作为专户的财会负责人,负责资金拨付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及项目建设部门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核算,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认真核算东巴凤大会战财政专项补助工程项目资金。
四、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管理。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核算报帐,县财政局审核把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编报工程决算,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指挥长签批后报帐。报帐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对项目质量情况分段进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级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并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进行报帐。
(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帐。原始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技术员、项目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帐清单”(表格格式附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级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并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报帐。
第十五条 报帐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项目预决算和已经项目技术人员、项目行政负责人及同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填制报帐清单,经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进行报帐。由县财政部门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则将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采取发票报帐管理形式。凡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报销项目建设中所耗用的三材、设备等材料以及支付的技工工资,必须以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为依据。每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资金专管员、施工员、项目负责人签字;材料设备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无论是材料入库或出库,都要注明材料的数量、等级、单价、金额等。项目工程指挥部要把原始凭单及附件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填制报帐清单,经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资金协调组审核,报大会战指挥长审批后进行报帐。
第十六条 报帐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基建工程参照建设会计制度实施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东巴凤三县要做好报帐制会计核算工作。要求凭证齐全、手续完备,及时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平衡表(附表1)及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按季报送河池市财政局及自治区财政厅。
五、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河池市及东巴凤三县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河池市、东巴凤三县财政局,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面不少于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的50%。要对资金拨付、结算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及时到位及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