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
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3〕80号),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于每年第一季度调整确定当年的考评内容,并予公布。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8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均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4分)。
2.健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完成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要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等特点(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