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
2004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房[2003]94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直属管房公司、市属管房公司:
现将市局编制的《2004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2004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为掌握北京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除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04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修缮和改造计划,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及设备的正常使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今冬明春组织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
(一)市局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重点负责对各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3个直属管房公司和8个市属管房公司的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指导、监督。
(二)各区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数据汇总工作。重点负责检查本辖区内直管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和特殊自住私房)及设备安全。负责对单位自管房、物业管理房和城镇自住私房及设备安全检查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各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市局要求及区县局的部署,检查所管房屋及设备安全。不具备自行检查技术条件的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属地房管部门申请,委托代查。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房后应出具检查与评定结果及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有关标准收取检查费用。
(四)城镇自住私房产权人无力查房的,可委托属地房管部门代查;议价租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应委托属地的房管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检查或安全鉴定。受委托的房管部门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或安全鉴定,出具检查结果或鉴定报告,并按标准收取费用。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定于2003年10月下旬开始。市局、区县局和各管房单位应在11月中旬完成各项准备工作,11月底开始进入实施阶段,2004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汇总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