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政府重要文稿的法律审查制度
1、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工作和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工作和规章制定工作,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照立法程序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完成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任务。未经市长办公会同意,不得随意在立法计划外报送临时法规、规章项目,以保证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市法制局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对起草有关法规草案、规章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在审查中应当征求包括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派员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法规、规章草案经市法制局审查后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规章公布之后,市法制局应当依法做好规章备案工作,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2、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告、通告,下同)制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创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条款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于直接报市政府的,经市政府领导或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统一交市法制局审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应当依照规定做好有关征求意见和协调工作,并在报送时附送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协调的情况。对未开展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工作的,市政府和市法制局不予研究和审查。市法制局应当加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及时就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审查中,应当就贯彻实施本市法规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主动征求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的意见,做好必要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