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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3]209号2003年8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闽政〔200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业用地
  为保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工业用地,对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法及时局部调整。
  二、保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工业项目(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用地不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限制;对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且指标不足的岛外各区,可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调剂解决或者由市国土房产局统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追加用地指标。
  三、切实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1、工业开发用地(开发红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省级2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外,市级留成10%部分和区级留成40%部分可以缓交3年。
  2、为鼓励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市政府在财力上支持各区、各开发区进行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开发区可以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由各区、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企业与开发区主体协商,可以按年租赁或根据需要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后,给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低于出让底价出让的自用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无正当理由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动工的,开发区应报请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市政府届时实行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补交出让金差额。
  四、积极消化和盘活闲置土地
  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重视消化和盘活闲置土地,开发区必须做好闲置土地的档案,妥善处理闲置土地的有关工作包括取消合同、撤消用地批文、土地回购等,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在安排项目用地时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力度,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和消化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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