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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厦府[2003]180号 2003年8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市“十五”计划纲要和《加快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实施纲要》的总体要求,为加快发展我市的现代物流业,实现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发展战略,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重点扶持,加快发展的原则,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培育物流市场为基础,把推动企业物流与扶持物流企业结合起来,重点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航运物流中心的目标提供保障。
  2、战略目标:到2005年要建成依托闽南地区、背靠福建、覆盖浙赣粤部分区域,与国际物流接轨,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初步适应厦门及其服务腹地需求的物流体系;至2010年基本实现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信息化,物流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初步形成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至2020年成为介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之间、对接台湾的现代物流枢纽城市。
  二、重点扶持的项目和企业
  3、重点扶持的项目: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列入市重点扶持的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保税仓库、监管堆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4、重点扶持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快件物流企业。
  5、市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及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全市产业布局调整的需要每年进行资格确认。
  三、物流用地政策
  6、对新增物流用地,以出让(自用)方式供地的,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指标分别计收配套费;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用地,免收配套费;提供货物仓储、包装、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计收配套费;重点物流项目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配套费85%交纳;商业批发配送中心地价按商业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市政府实收标准低于《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按省规定的标准征收配套费;地价款中征地拆迁费可按征地拆迁进度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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