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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一)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
  (二)西安急救中心;
  (三)急救站;
  (四)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救助组织;
  (五)接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 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负责对重大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救助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西安急救中心是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院前急救医疗专业机构,负责对各急救站的统一调度和业务管理。
  第十条 急救站是西安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
  急救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第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专业性、群众性的救助组织,负责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接诊医疗机构是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院,负责接收由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西安急救中心设“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急救中心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值班救护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四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急救医疗规范要求及时实施救护,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得伤病员或其亲属的同意。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的,由急救人员直接转送接诊医院治疗。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应当按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向急救中心呼救。
  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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