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不准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协调控制机构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等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共同搞好机构编制管理控制工作。机构编制是配备干部、调配人员、核拨经费等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批准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考录、调配人员,人事部门才能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预算和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和发放工资。对擅自设立的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安排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擅自超编增加的人员,人事、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纪检监察部门将各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的情况列为党纪政纪的检查内容,加大查处力度。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使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管理和经费管理紧密联系、同步加强、协调推进。
五、强化依法管理机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的观念和意识。抓好机构编制法制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建设,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的要求。在实施《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其他各类组织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探索制定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职能、编制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反馈、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科学规范。抓紧修订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定编标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部门职能、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等。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将机构编制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紧密结合起来。经常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定期分析研究机构编制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跟踪督查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对各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