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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特点,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继续实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管理体制变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机构编制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遵守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为了防止损害机构编制管理的统一性,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的,必须予以清理。坚决制止“条条干预”,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干预,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作为“达标”、“评比”的重要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签订责任制”、“政绩考核”等的内容。坚决杜绝机构编制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省级工作部门(含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等,下同)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市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宏观指导全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区)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和省的机构编制政策和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直接管理本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下一级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凡设立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无论什么级别,都必须报上一级审批。
  三、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控制力度
  严格按照机构编制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和增加;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加机构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和人员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得自行扩大或变相扩大编制,也不得向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人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在下一阶段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前,原则上冻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财政核拨经费和实行收支两条线、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结构、布局。各地控制机构编制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卡、编制与经费双向控制等,要继续坚持并改进完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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