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的清理收费工作。
四、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收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11月17日前完成)。由市、区两级分别实施。
(二)自查自报阶段(11月18日-11月30日)。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各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和时间,实事求是地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有关情况报送市清理收费工作小组。隐瞒不报的收费项目视同取消,不得继续收取。同时,工作小组分别召开若干企业座谈会,全面了解、掌握、核对面向企业和公民的各类收费情况。
(三)审查阶段(12月1日-12月17日)。由工作小组对各区、各部门自查自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取消、合并、降低、保留的具体意见,反馈给各收费单位。
(四)审定、公布阶段(2003年12月17日-2004年2月15日)。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工作小组反馈的意见有疑义的,应于12月30日前向工作小组书面报告,经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于明年3月底前以政府规章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和管理、处罚措施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厦门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以此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和落实市政府的决定,抓紧落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派出工作骨干参加工作小组的工作。各收费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人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三)严肃纪律,约法三章。一是对这次收费清理工作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对虚报、漏报、隐瞒不报收费项目 的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重新公布收费项目后不得继续收取,由此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该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三是在市政府公布新的收费项目、标准后,对不执行新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自定收费项目、标准乱收费的部门 和单位,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