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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3]2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现就开展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继续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含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以及路桥收费、电价等重要价费,取消不合法收费,调整不合理 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厦门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一)清理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辖的事业单位、协会等)收取的属政府定价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二)清理原则:
  1、凡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所属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我市仍在收取的收费,以及已取消审批项目的收费,一律取消;
  2、部分虽合法但不尽合理以及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予以取消或合理调降;
  3、对国家或省制定的收费标准有收费幅度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从低核定,没有幅度的,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降;
  4、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清理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效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清理收费工作,并成立清理收费工作小组,组长由物价局局长担任。市财政局、法制局、监察局、审计局、经发局、贸发局、外资局、社劳局、市府办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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