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失效]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对口重点支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分别满半年、一年的制度。
  (六)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在推进初保实施的同时,要认真总结初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初保立法工作创造条件,力争将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七)建立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初保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初保信息管理系统,将初保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地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省、市、县初保委员会由卫生、计划、财政、农业、环保、爱国卫生、中医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初保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各地初保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并进行阶段性评价和终末评价。
  2.建立初保规划分级监测统计系统,对初保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测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初保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各县(市)初保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调查、收集、统计和动态分析,编制评估分析报告,定期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
  3.2004年底,省初保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初保示范县(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指导全省。自2005年开始,各县(市)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地市初保委员会进行评估验收,省初保委员会对地市级验收合格的县(市)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合格者,省初保委员会予以认可地市级评估验收结果。
  五、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初保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定期检查和督促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各级初保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功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初保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并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初保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农村卫生网络建设,落实预防保健措施,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预防控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和监管,严格监控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努力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爱国卫生部门要负责改水、改厕规划的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中医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的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农村广大地区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的医疗救助形式可以是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教育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要深入学校督促检查课程安排、教师、教案和教学质量,使学生掌握卫生常识,增强健康意识。人事、劳动保障、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电、药品监管、扶贫等部门和机构也应根据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初保工作。

附件:     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指标(2001—2010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