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步实施。全省初保工作分5个阶段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本地区分步实施的进度和要求,整体推进,全面落实。
第一阶段(2001-2003年):各级政府调整完善初保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形成科学的工作方案,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指导专家,全面启动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4年):各地市选择条件适宜的县进行试点,推出具有典型意义的示范县。每个地市要有1至2个县达到《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1-2010年)》(另行制定)。
第三阶段(2005-2006年):各地市要有50%的县(市)达到《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1-2010年)》。
第四阶段(2007-2008年):全省以县为单位全部达到《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1-2010年)》。
第五阶段(2009-2010年):各县(市)自检,地市级评审后,省初保委员会评审验收,对全省初保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
(四)社会参与。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及农村经济组织关注和参与初保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承担起保护自身健康的责任,加大对自身健康消费的投入,积极参与初保活动。
(五)协调发展。实施初保要坚持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相结合,保护农村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做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和个人广泛参与,在全社会树立起“大卫生”的观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初保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初保规划,把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各级政府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并接受其对初保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村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和落实卫生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
(四)继续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调整卫生资源布局,明确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理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管理体制,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以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比较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