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乡村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村建设,大力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原“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健康相关行为的形成。
(六)依法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控制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职业卫生。
(七)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强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建设,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八)建立和完善以区域性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努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省政府根据《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初保规划和评定标准,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
各行署、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初保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初保实施方案。明确分阶段实施的进度和要求,负责组织、监督和评估本地区初保工作。
各县(市)政府是实施初保工作的主体,应按照初保规划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初保任务及指标。
(二)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经济较发达地区要不断丰富初保工作的内涵,在巩固初保成果的基础上,予以完善提高。重点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进一步提高初保的质量;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改革力度,积极突破难点,对个别贫困地区要结合城帮乡和扶贫攻坚计划,重点帮助、指导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卫生服务能力,争取按期通过低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