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
 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黑政发[2003]5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是农村居民应该人人享有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保护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和地方病,使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和1/5 ,人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至2岁,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和其它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伤害。巩固、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老年保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