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在试点区域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策统一、制度规范、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工作的合力,保障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统一而有效的实施。
2、坚持与科技、经济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域科技、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在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贸易、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努力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的开发,提高区域经济的竞争力。
3、坚持工作集成与省、市、县、区联动的原则。试点区域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集成区域内各方面优势,做好各项试点工作。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区域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形成省、市、县、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4、坚持试点与示范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全省不同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差异,选择一批基础条件较好、工作主动性强的市、县、区作试点。通过试点,使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先行一步。同时,通过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发挥试点区域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并促进其它市、县、区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提高。
5、坚持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为期两年左右,试点工作实行滚动开展、优胜劣汰的原则。试点工作期满达到预期要求的,可列为知识产权示范区域,继续给予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开展不力,未能达到预期要求的则退出试点。
二、试点目标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建设有明显进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体系是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保障,也是应对入世挑战的迫切需要。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编制部门的支持,配备与知识产权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适应创新体系建设、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网络,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工作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二)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引导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落实
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和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