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经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24日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和相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七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使科技成果尽快用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