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国家《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3.对“三道两区”外的旧坟处理,省不再作统一规定。
(三)殡葬改革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
1.经济发达地区的清坟工作可以先走一步,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深圳、佛山等市要注重总结殡葬改革的经验,不断完善清坟工作。
2.“三道两区”内坟墓的清理完成时间可延至2005年底。
(四)根据调整后的清坟范围和期限,省对各市政府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核指标将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切实做好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墓的保留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侨务部门、台办要根据民政部、国务院侨办等6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
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要求,抓紧做好本市符合条件保留祖墓的摸底、确认与公布工作,建立和完善需保留对象的祖墓保留的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对规定范围的清坟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圳市、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等地的做法,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工作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设施建设到位、清坟资金到位。
三、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侨务、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各级侨务部门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理解和支持,以巩固我省殡葬改革的成果。
四、省民政厅、侨办2003年6月2日下发的《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祖坟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电〔2003〕20号)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民政厅
省侨办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