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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
 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侨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
        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在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清理历史旧坟工作,对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华侨、港澳台同胞众多,各地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我们在研究制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时,个别政策、目标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这种实际,一些提法,如“ 无坟化”等也不科学;在清坟工作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没有很好解决迁坟出路等问题。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又能从我省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广大海外同胞爱国爱乡热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坟工作的指导思想及调整清坟范围和限期。
  (一)殡葬改革、清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凝聚侨心民心,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良好对外形象。
  (二)按照“服从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新旧坟区别对待”的原则,调整清坟范围。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坟墓视为旧坟,《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的坟墓视为新坟。对新坟,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要一律予以清理。旧坟的清理重点是“三道两区” (铁道、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内有碍观瞻和基本建设、工业、教育、科技经济开发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需要征用土地的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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