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盒饭加工单位应配备盒饭卫生质量检验机构。
附件3: 学校食堂基本设施卫生要求
一、具有与其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储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备餐、就餐等相对独立的专用场地;备餐间必须独立设置。
二、厨房总面积:幼儿园主副食品加工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小于58、67、75平方米,中学按35%学生、城镇小学按20%学生、农村小学按10%学生,每人使用面积0.45平方米配置,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少于170平方米;备餐间:幼儿园不小于15平方米,小学不小于15平方米,中学(包括中专、职技校)不小于18平方米,普通高等学校不小于30平方米;厨房内净高不低于2.5米并通风良好;中学学生人数大于1400人,小学人数大于1125人,学校食堂应相应增加厨房各专用场地使用面积,并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三、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加工的顺序合理布局;专用场地不得露天设置,应分设肉类、水产品及蔬菜类产品的专用洗涤池。
四、加工设备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因工艺方面的原因必须使用其它材质的除外。
五、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必须设立专用水池,有专用密闭的保洁柜,消毒必须采用蒸汽消毒或煮沸消毒。
六、加工场所的地面应由防水、防潮、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并具有一定的坡度;设有通畅的明沟(备餐间除外)并有可拆卸清洗的明沟盖;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的材料涂覆,并铺设1.5米以上白色瓷砖或其他相当材质的墙裙(备餐间墙裙到顶);天花板应用防霉材料涂覆。
七、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用具应有标志能明显区分,存放场所分开。
八、备餐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设有配餐台,能开合的食品传递窗;安装紫外线灭菌灯,紫外线灯距地面2.5米左右,安装数量以1W/立方米计算。
九、在用餐场所外就餐的,应在备餐间内分装成盒装密闭的单人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