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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制订的2003年-2004年本市餐饮业等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具有与其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储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就餐等专用场地,大中型饭店应单独设置上述场地。
  三、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厨房(合原料储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场地)与餐厅的面积之比不小于1∶2;烹调场所的净高度应不低于2.5米并通风良好。
  四、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加工的顺序合理布局;专用场地不得露天设置,应分设肉类、水产品及蔬菜类产品的专用洗涤池。
  五、加工设备均须采用不锈钢材质,因工艺方面的原因必须使用其它材质的除外。
  六、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必须设立专用水池;有专用密闭的保洁柜;供顾客可重复使用的毛巾应有专用清洗消毒池和专用保洁柜;大中型饭店必须采用洗碗机,小型饭店采用相应的专用设备。餐饮具必须采用物理方法消毒。
  七、粗加工、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地的地面应由防水、防潮、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设有通畅的明沟(熟食专间除外)并有可拆卸清洗的明沟盖;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的材料涂覆,并铺设1.5米以上白色瓷砖或其他相当材质的墙裙;天花板应用防霉材料涂覆。
  八、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器、工用具应能明显区分,存放场所分开。
  九、熟食专间应设置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专用的食品工用具、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空调、流动水源、食品冷藏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的温度应低于25℃;小型饭店的熟食专间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中型的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大型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
  十、必须设置卫生间及洗手设施。小型饭店设1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中型的设3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大型的设6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
  十一、供顾客使用的一次性毛巾、一次性餐用具等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其产品必须经卫生备案,并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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