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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制订的2003年-2004年本市餐饮业等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对于发生严重食品卫生问题或重大食物中毒的肇事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等级和计分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等级计分管理,今年起将对餐饮业、学生集体供餐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等级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硬件设施、卫生条件、管理状况、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受到行政处罚动态情况进行计分,评定食品卫生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业、学校食堂、学生集体供餐单位、农贸市场等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2004年度及今后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食品卫生等级计分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度验证的重要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的,实行扣分。累计扣分达到一定程度的,将对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员进行强制性食品卫生法制培训。
  (三)突出三个重点
  1、改进硬件设备设施,严格准入要求。
  根据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和国内外餐厨设备的发展趋势状况,市卫生行政部门已提出新的卫生要求,适当提高厨房和相关卫生设施的配备标准,以改变目前餐饮业等硬件设备设施陈旧落后的状况。餐饮等单位必须对现有的厨房布局、面积、餐厨面积比、硬件设备设施、卫生条件以及生产加工工艺等按照市卫生局提出的不同单位基本设施卫生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整改。企业要增加必要的投入,改善生产加工卫生条件,配备或更新相应的设备设施,保持设备设施和生产加工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根据市政府127号令和市商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市政府127号令的通知,禁止在农贸市场中经营餐饮业和现制炒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准入要求,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现定条件或拒不整改的,要注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
  2、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餐饮等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卫生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采购食品索证验收制度、餐具消毒制度、操作卫生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经营或营业场所公示。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关键措施的执行情况由执行人进行记录,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检查,以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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